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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发改委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所属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发展改革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应予公开。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以市发改委门户网站为主,各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八条  发展改革委机关党委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投诉电话:2125351,2121602。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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