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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椐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时办结要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委各科室,以及按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机关委托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委咨询、办理服务行政事项,本委各内设部门及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时限,承诺办结或予以答复。

第四条  党组书记、主任对全委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分管主任按部门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委各承办部门所承诺的办结时限不得多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各承办部门,应根椐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承诺办理时限,报委党组审定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委党组批准的,不得作为承办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

第六条 本委各承办部门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答复时限。

对于符合政策、需要国家和省专项投入的项目,经过论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在5日内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当日通知项目单位。

对于符合政策、需要市专项和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手续完备、材料齐全,需上报的在通过评审论证后5日内予以批复。

对于企业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符合核准规定条件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申请,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审核的决定。经审核同意的,应当在5日内上报;对于申请备案的应当于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七条  限时办结关于日的规定以工作日计算。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八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做到随到随办。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各承办部门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专家听证或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各承办部门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公布的办结时限内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一条 机关党委对全委内设部门承办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半年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对各承办部门办理事项进行监督,并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监督投诉电话:2125351,2122325。

第十三条  因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 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 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委承办事项部门告之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时办结。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照全委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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