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维护政府部门形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委各科室及委属单位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机关和委属单位干部职工都有当好首问责任人,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维护发展改革部门良好形象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最先受理到我委咨询、办事、来访的外部人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为外来服务对象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工作事宜。
第四条 凡是外来者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或本人来访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对自己最先接待的群众来访、办事、咨询等方面应负有的解答、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要按照《干部行为规范》的要求接待外来服务对象,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态度诚恳、积极热情、有问必答、当办则办,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或拖办。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要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对涉及本人工作岗位职责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做到依章按程序办理;对资料要件未齐备者,要向对方讲明理由和注意事项,协助指导其办理相关资料和文件。
一次可办妥的,不让服务对象再来第二次。对当时不能办结的,要与对方约明办妥时限。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 不属于本人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讲清由谁办理并引导到办事的具体科室(单位)。对有关人员出差或责任不明确的事宜,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由领导负责协调或给办事者明确答复;如果领导也不在单位,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办事者下次来的时间或联络方式方法,下次来时首问责任人仍要引见到位;如所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应做好解释,并给予帮助。
第八条 对来自基层特别是边远地区的服务对象,要尽可能将应办事项办结。对因特殊原因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来我委办事的服务对象,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怠慢,在问明情况前提下,要尽可能帮助其联系或为其办理有关事宜。
第九条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本单位落实首问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既要以身作则,又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推行首问负责制作为本科室、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条 委机关党委负责首问负责制的督促协调。利用公开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广泛征集各方面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因回避、扣压或忘记向主办人交待清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对各类投诉或举报一经立案受理后,在7日内给予答复。定期通报首问负责制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及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公开投诉电话:2125351,2122325。
第十一条 将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年度内被举报或投诉的工作人员(经查情况属实的),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或先进工作者;本年度内被举报或投诉在两人次以上的科室、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对发展改革工作和机关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和该科室、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解释。